

- 產品應用
CPSIA應用
CPSIA《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應對

新法案闡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對為支持制造商制造的兒童產品進行認證而測試產品的私營實驗室作檢查。新法案擴大了對消費品的進口商、零售商和批發商的檢查和記錄存檔的范圍, 要求他們確認產品制造商的名字和地址。法案要求制造商將每一個經營消費品的零售商或批發商以及參與產品制造過程的承包商記錄存檔。
生效日期: 本條款在新法案實施日, 即2008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一:鉛含量限值(總鉛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對兒童產品所有部件的鉛含量實行分階段限制,要求在3年期限內,最終將產品任何可接觸部分總鉛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過重量的600ppm(0.06%)降至不得超過重量的100ppm(0.01%)。
兒童產品中,非可觸及成分除外
不超過600ppm(0.06%),法規頒布日期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
不超過300ppm(0.03%),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
不超過100ppm(0.01%),法規頒布日期3年后起(2011年8月14日)
兒童產品和玩具所涂含鉛油漆
不超過90ppm(0.009%),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2009年8月14日)
針對某些兒童產品的強制第三方測試要求:
法規生效90天后起(2008年11月12日),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必須
---將產品送交有資格的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相關測試
---出具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適用的標準或法規
---具體要強制的產品信息、測試機構要求和時間要求,請關注EBO相關的技術文件更新
兒童產品可追溯標簽的要求:
法規生效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必須在其產品及相關包裝上加貼永久性清晰醒目的標志,使消費者可以辨別和確定制造商的名稱、生產
日期和產地,以及其他相關生產信息,從而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除非該產品符合該法規或標準適用的安全要求或標準,嚴禁消費品廣告或所述產品的標簽及包裝包含消費品安全法規或自愿性消費品安全標準方面的指稱信息。
二:禁止銷售某些含有鄰苯二甲酸鹽的產品:
法規生效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提供以下產品屬違法行為
---生產和銷售任何含有濃度高于0.1%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的兒童玩具或兒童保育物品均為違法行為
---在一個過渡期內禁止生產或銷售含有濃度高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兒童玩
具或兒童保育物品
---在此期間,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被要求組織研究決定是否繼續執行這項規定,或者在未來限制其它鄰苯二甲酸鹽或鄰苯二甲酸鹽替代品。

新法案闡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對為支持制造商制造的兒童產品進行認證而測試產品的私營實驗室作檢查。新法案擴大了對消費品的進口商、零售商和批發商的檢查和記錄存檔的范圍, 要求他們確認產品制造商的名字和地址。法案要求制造商將每一個經營消費品的零售商或批發商以及參與產品制造過程的承包商記錄存檔。
生效日期: 本條款在新法案實施日, 即2008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一:鉛含量限值(總鉛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對兒童產品所有部件的鉛含量實行分階段限制,要求在3年期限內,最終將產品任何可接觸部分總鉛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過重量的600ppm(0.06%)降至不得超過重量的100ppm(0.01%)。
兒童產品中,非可觸及成分除外
不超過600ppm(0.06%),法規頒布日期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
不超過300ppm(0.03%),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
不超過100ppm(0.01%),法規頒布日期3年后起(2011年8月14日)
兒童產品和玩具所涂含鉛油漆
不超過90ppm(0.009%),法規頒布日期1年后(2009年8月14日)
針對某些兒童產品的強制第三方測試要求:
法規生效90天后起(2008年11月12日),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必須
---將產品送交有資格的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相關測試
---出具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適用的標準或法規
---具體要強制的產品信息、測試機構要求和時間要求,請關注EBO相關的技術文件更新
兒童產品可追溯標簽的要求:
法規生效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兒童產品的制造商必須在其產品及相關包裝上加貼永久性清晰醒目的標志,使消費者可以辨別和確定制造商的名稱、生產
日期和產地,以及其他相關生產信息,從而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除非該產品符合該法規或標準適用的安全要求或標準,嚴禁消費品廣告或所述產品的標簽及包裝包含消費品安全法規或自愿性消費品安全標準方面的指稱信息。
二:禁止銷售某些含有鄰苯二甲酸鹽的產品:
法規生效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提供以下產品屬違法行為
---生產和銷售任何含有濃度高于0.1%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的兒童玩具或兒童保育物品均為違法行為
---在一個過渡期內禁止生產或銷售含有濃度高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兒童玩
具或兒童保育物品
---在此期間,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被要求組織研究決定是否繼續執行這項規定,或者在未來限制其它鄰苯二甲酸鹽或鄰苯二甲酸鹽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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